【问题】:未经监管部门监管的招标活动是否一律无效?
【讲解】:未经监管部门监管的招标活动并非一律无效。
监管措施中的行政许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相关规定,事先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开展招标活动,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没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中关于许可或者审批或者批准的规定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才可能导致招标活动或者中标结果无效。
而违反非行政许可监管措施,如备案、报告、同意、核准、审核的监管规定,都不会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不会影响和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违反非行政许可的监管规定,通过事后补救改正了违法行为后也不会影响和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不会导致招标活动无效,既然不影响中标结果,招标活动就有效。
如违反以下监管要求不会导致招标活动无效:
1.招标人未经备案核准自行招标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都没有规定招标活动无效。
2.违反非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管规定,招标项目中如备案、报告、同意、非行政许可的审核核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