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建设工程领域的过程结算协议是发承包双方对阶段性工程价款的确认,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工程款结算的稳定性。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系列裁判确立了过程结算协议的终局性原则,即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推翻。本文结合《民法典》《建工司法解释(一)》及最高法裁判规则,系统解析过程结算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例外情形及风险防范路径,为施工企业提供实操指引。
第一部分 结论性意见
一、过程结算协议具有独立契约效力 过程结算协议是发承包双方对阶段性工程价款、工程量等事项的最终确认,具有独立于施工合同的效力。即使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过程结算协议仍可参照适用。
二、推翻协议需满足严格法定条件
过程结算协议仅因《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如恶意串通、显失公平)方可被推翻。单纯的价格偏差、工程量计算误差等不构成推翻理由。
三、司法实践严格限制协议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近三年审结的建设工程案件中,过程结算协议被撤销的比例不足5%,法院对“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认定持审慎态度,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第二部分 法律分析意见
一、过程结算协议的效力基础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当事人在诉讼前已达成结算协议的,诉讼中一方申请造价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司法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确立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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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工程范围、价款等核心条款的确认具有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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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以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量变更等为由否定协议效力。
二、协议推翻的例外情形
(一)法定无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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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如虚构债务转移资产,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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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序良俗:如行贿受贿背景下签署的协议。
(二)可撤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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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协议价款低于成本价30%以上,且承包人举证证明签约时处于危困状态(如资金链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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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对工程范围存在根本性错误认知(如未包含已完工的隐蔽工程)。
三、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书面证据(如会议纪要、往来函件)证明存在法定事由。仅以审计报告、鉴定意见主张价款不实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部分 金光海律师建议
一、签约阶段:完善协议条款
(一)明确结算范围
在过程结算协议中列明所涉工程范围、计价依据及风险范围,避免出现“暂定”“预估”等模糊表述。
(二)设定变更机制对设计变更、材料调差等后续调整事项,约定“触发条件+调整公式”,保留价款调整空间。
二、履约阶段:固化合意证据
(一)签署书面确认文件
对工程量、单价等核心条款,要求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避免事后争议。 (二)留存过程记录对验收、移交等关键节点进行录像公证,同步保存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等过程文件。
三、争议阶段:精准选择路径
(一)优先主张协议效力 若过程结算协议无瑕疵,直接诉请履行协议,避免启动造价鉴定程序。
(二)备位启动撤销权诉讼若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诉请撤销协议,并同步主张工程款。
结语
过程结算协议的终局性是维护交易稳定的基石。施工企业需通过条款设计、证据管理及诉讼策略的立体化布局,筑牢结算权益防线,避免陷入“结算—推翻—再结算”的循环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