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均没有直接明确规定: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此的处理方法,不是规定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而是规定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需要回避,以此来保证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中,当发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时,不是禁止相关投标人参加投标,而是禁止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时,不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来审查投标人与采购人有利害关系,而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来另外审查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需要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