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作为招标人,现有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已下达了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3个中标候选人中有2个存在弄虚作假情况被取消了中标候选人资格,处理决定书中告知了这2家单位可以在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没有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我们现在可以给剩下的那家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吗?有人说需要等待行政复议期和诉讼期过了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这种说法对吗?
解答
这种说法不正确。在行政监督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后,招标人可以根据投诉处理决定书立即向该符合招标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被行政监督部门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两个单位如果不服投诉处理决定,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既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属于其寻求救济的法定权利;当事人既可以行使该等权利,也可以放弃。但是,招标人不是必须因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消极等待行政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届满再发出中标通知书,而是可以依据投诉处理决定书立即发出中标通知书,继续进行招投标活动。如果嗣后发生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推翻了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中标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导致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如果中标合同已经签订或者履行,则应当按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