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就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方面进行明确,造成在招投标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的监察机关参与招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处理招投标投诉和举报,履行了一些应当由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的职责。事实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本意是监察机关只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行政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中,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换句话说,监察机关是不宜直接处理招投标的质疑投诉的,招投标行为毕竟还是属于民商合同约束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