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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 | 如何正确签订联合体内部协议!
2020-10-20 浏览次数:902

联合体承包模式虽已作为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发展趋势,但显然也是利弊共存的双刃剑,既为实现承包商之间优势合作、资源优化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又为承包商作为联合体成员相互协调相互监督,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增加了挑战。承包商想要克服这一挑战必须通过正确签订联合体内部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做到对内分工明确、强化沟通协调,对外互信合作、提高竞争能力,才能保证联合体项目的有序、成功开展。


一、怎么签订联合体内部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这是关于联合体内部投标协议的法律要求,联合体在投标过程中应该同时提交联合体内部协议。实践中,不论工程项目是否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确定承包商,发包人都会要求联合体递交联合体协议。因此,联合体之间必须签署一份详细全面、具有实操性的内部协议。在招标项目中,可以将签署联合体内部协议的过程分为两个步骤:


1、在招投标过程中先行签署一份分工明确的联合体内部协议。


因《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作为联合体投标必须一并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因此可以先形成联合投标体各成员的分工协议,满足联合体投标的必要条件。


2、可在中标后,就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实施的细节签署补充协议。


由于在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将按照投标时递交的联合体协议落实施工程设计、施工、采购等工作,在此过程中因成员一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索赔等情形,联合体全部成员均可能对外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中标后,各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


二、联合体签订的内部协议有哪些内容?


1、牵头人的确定。


联合体的牵头方往往在项目是否能取得成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先行确定联合体牵头方行使权利的范围、事项,让牵头方在推进项目时拥有权利依据,同时还须申明牵头方作为联合体对外的唯一代理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针对于招标人(发包人)由联合体全体成员承担。


2、按照联合体成员的优势,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让各成员最大限度的发挥其长处,也让各成员都明确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使得联合体在具体项目中有序运转,发挥最大的能量。


3、确定联合体承包项目的风险分担原则和利润分配方案。


可按照各成员对承包项目的贡献确定各自的风险和收益。尤其对于风险分担原则,应当明确约定并涵盖风险范围内遭受的一切损失。


4、确定工程结算、款项收取、发票开具和财税成本负担的方式。


对于联合体的各成员而言,到底是采取成员按照各自分工范围分别向发包人报批、结算、开票、收款、缴税;还是由牵头方统一向发包人办理上述事项,再将结算的款项按照事先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发给各成员,以及是否就该项目设立共管账户,应当根据总承包合同及联合体签订的内部协议予以确定。


5、确定分包内容、合同签署和分包商管理的有关事项。


一般按照确定好的各成员分工负责范围要求其负责相应范围内的分包、付款、管理,并最终对各分包商的行为承担责任。


6、确定联合体各成员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如:联合体成员在投标过程中退出导致联合体解体、无法投标、投标后不能中标的,一般应当由违约的联合体成员赔偿其他成员组建联合体及进行投标准备的花费,考虑到中标通知书收到后,一方退出联合体,除导致投标保证金没收外还使其他联合体不能再以中标人身份承包工程,因此可在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由责任方赔偿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实际损失及预期利润损失。



提示

1、联合体各成员依法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供货单位、分包单位等第三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未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可以细化约定并进行过程管理。


2、联合体签署内部协议仍然可要求互相提供履约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