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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并在工作时间内(上午8:00-11:00,下午2:30-5:00)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2、异议函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被异议人名称;(3)异议项目的名称、编号;(4)异议事项;(5)相关请求和主张;(6)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7)法律依据;
(8)提起异议的时间及署名。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需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异议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谋取成交或恶意异议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将报请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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