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相关法规对投标作出限制性规定: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相关法规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或者个人参与投标。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不影响其公正性,就可以参加投标。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三、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说明:上述第二、三条不适用于资格预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可以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参加资格预审,但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