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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中容易混淆的十五对法律专业概念(十二)
2024-03-25 浏览次数:37

十二、阴合同与无效合同 



(一)法律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等法律为依据。


(二)概念简述

通常所称的“阴合同”是指存在“阳合同”(通常所称的“阳合同”是指实质性内容按招标合意所签订的合同)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一份实质性内容违背招标合意的合同,该合同通常被称为“阴合同”。

符合当事人的意志,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被国家认可的就是无效合同。



(三)根本区别

双方合意如需法律保护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定生效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得到法律的肯定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上法律不予干预。但为了对市场宏观调控和维护市场秩序,为了保护国家、集体等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仍对意思自治予以适度限制。同时,若当事人在后台中的约定条款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但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是根据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故,合同无效的一大依据在于条款的强制性。依据是否具有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任意性条款往往不涉及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但是,并非违反强制性条款就一定导致合同(或条款)无效。因为强制性条款仍可分为效力性强制性条款和管理性强制性条款。若违反管理性强制条款的,合同仍可能有效;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或条款)才必然无效。

例如,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筑法》认可的“承包人”必须是单位有资质、个人有资格,并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否则,即便完成符合质量要求的建设工程,也只能称其为“实际施工人”。因此,若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或超约资质,其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而由于超资质并非没有资质,因此,法律对其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予以一定程度的宽容,即只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该施工承包合同仍可以认定为有效。

而对于“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导致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因其违反的是《招标投标法》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即便当事人自愿选择招标,其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仍然无效。而若该合同以欺诈,胁迫手段,结果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结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即便这些合同没有违反相应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属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