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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2022-09-02 浏览次数:1510

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阜阳市房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细则》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阜公管〔2022〕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阜阳市房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细则》《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等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6日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

(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实行分级负责,分类评价,综合评级,动态管理,公开透明,信息共享。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财政(国资委)、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范围内信用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当事人进行信用评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章 评价体系和监督管理

 

  信用评价的对象是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和中介机构

(一)工程建设项目评价对象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法人。

(二)政府采购项目评价对象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采购代理等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价对象是指参与国有产权交易、土地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拍卖公司。

  信用评价的主体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评价部门,招标人(建设单位)、采购人、项目单位以及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水务、农业农村部门

其他评价部门是指人社、统计税务部门。

招标人(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者或管理主体。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项目单位是指依法开展拍卖、招租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

  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通过对评价对象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评价计分。

基本信信用息是指被评价对象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和其他基本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被评价对象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获奖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包括被评价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未依法履行约定义务等失信信息

 第  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监督管理要求,制定本行业对评价对象的评价细则,收集和整理本行业监督管理相关机构对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作出信用评价计分。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招标人、采购人、项目单位投标人、供应商、竞拍人等竞争主体以及中介机构的评价细则。评价主体按照评价细则对评价对象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评价计分。

其他评价部门对信用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直接从“信用阜阳”网站获取。因同一失信行为被不同主管部门处罚的,不作重复记录。

各信用评价主体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确认和录入严重失信主体信息,依法依规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

 信用评价细则应当明确评价的主体、对象、内容、标准、计分方法、评分依据、评价程序、上报时限、异议处理等内容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第三章 评价计分方法和运用


第十条 评价对象信用评价得分按下列权重计算: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50%;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30%,招标采购人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20%。其他评价部门评价实行扣分制,最多扣10分。

同一评价对象在一评价期限内有多个评价项目的,其信用评价计分按多个项目评价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第十 评价对象初始进入评价信息系统无评价计分的,初始分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招标采购人评价计分权重的50%分值计算。 

第十  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AAAA、AAA、AA、A个等级。

(一)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列为AAAA级;

(二)累计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90分以下的列为AAA级;

(三)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上(60分)75分以下的列为AA级;

(四)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列为A

十三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将评价结果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

十四 招标人、采购人、项目单位将评价结果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并载明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方法。

十五 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评价依据。

十六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章 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评价主体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搭建信用评价共享平台,并做好系统数据对接工作。

十八 信用评价系统采取分级分类采集,集中汇总运用的操作模式。

(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人、采购人、项目单位对评价对象评价信息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统一录入,其他评价部门的评价信息由相关部门自行录入。

(二)信用评价系统结合各方评价结果自动汇总评价对象的评价得分。招标采购项目信用评价计算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评价信息系统评价得分为准。

(三)由各行政监督部门确定的不良行为信息实时录入评价信息系统。

十九 评价对象的评价等级、被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期限等内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示


   异议处理和责任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评价对象对评价主体的信用评价若有异议,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评价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评价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应向作出评价的部门反映,作出评价的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并给予答复。

)对其他评价主体评价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应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反映,评价主体应当复核并答复评价对象,如有错误,应当纠正。评价对象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调查并给予答复,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纠正。

)对信用评价系统汇总计分有异议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投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并给予答复,发现确有错误的予以纠正。

评价对象对本条(一)至()项答复仍不满意的,可以提起仲裁、行政复议或诉讼。

第二十 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异议处理结果不溯及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招标采购项目。

第二十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各评价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时间或程序或标准计分、应当计分而不予计分或者超出范围予以计分、计分错误的;

(二)不在规定的系统或网站发布或擅自采集、记录、发布、泄露、使用评价信息的;

(三)隐瞒、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评价主体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

(四)歪曲、篡改有关信用信息的;

(五)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信用修复


第二十  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遵循谁决定、谁修复,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依法依规修复。

第二十四条 被评价对象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申请信用修复,被评价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二)守信承诺书;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四)评价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部门根据信用修复制度作出是否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系统修复信用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房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阜阳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的标活动的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

第三条  诚信评价应当遵循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评价主体是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人(建设单位)及市人社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法院等部门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其制定的评价办法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施工企业招标采购诚信评价标准(公管部门评价)》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

招标人根据《施工企业招标采购诚信评价标准(招标人)》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

人社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法院等部门的评价信息由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从“信用阜阳”中获取。

 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市城乡建设局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50%;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30%,招标(采购人)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20%。市人社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法院的评价实行扣分制,最多扣10分。

市、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人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计分实行 100 分制。其中初始分为总分权重的80%。良好行为实行加分制,不良行为实行扣分制,直至扣完为止。

评价对象信用得分为初始分 + 良好行为累计得分 - 不良行为累计扣分。最高得分为 100 分,最低得分为 0 分。

 市城乡建设局对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由市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结果形成后当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

招标人对施工企业评价形成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收到招标人评价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

 评价对象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主体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评价主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条 评价对象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理由成立,需要修改评价计分的,评价主体在答复申请人同时将修复结果提交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第十条 评价结果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评价主体暂停计分或撤回原评价计分通知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将评价计分计入评价对象项目评分,并予以生效。

第十 本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发展和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从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于本细则

条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采用进场登记管理方式,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登记、信用评价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评价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和奖惩。

条 细则所称中介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市公管局登记,受项目单位委托,在我市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的社会组织。

细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章  信息登记

条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实行市级统一进场登记审核从业人员人脸信息统一录入平台系统实施管理。

中介机构在市公管局登记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具备编制交易文件、熟悉电子化交易系统和组织交易活动能力,未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场从事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已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开。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登记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中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服务业绩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本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等,其中至少1名从业人员具备与从事中介服务事项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职业水平)。

(三)中介机构在登记时提交公共资源交易承诺书(见附件1)。

(四)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还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从事工程建设业务的,应当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基本信息。

 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在市公管局登记信息,已登记的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应予以清退:

(一)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中介机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三)中介机构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四)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五)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严重失信行为仍在公示期的;

(六)被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公共交易活动且在禁止期限内的;

(七)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公管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中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正在开展项目业务的人员。确需变更的,须书面申请经市公管局同意并在网上公示,且拟更换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

 中介机构从事进场交易中介服务应当具备策划交易方案、编制交易文件、组织交易活动和归档交易档案等相应专业能力,受项目单位委托,完成委托协议内约定的事项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登记;

(二)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编制交易文件;

(三)遵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和突发、应急管理规定,组织开标、评标、竞价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依法依规澄清、答复竞争主体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五)准确、及时、完整填报交易数据,协助项目单位完成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六)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七)协助项目单位进行合同签订并公示;

(八)及时向交易中心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九)依法依规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市交易平台开展中介服务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组建能够满足项目交易需要的项目组(2人及以上)并明确项目组负责人,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交易文件编制、开标会议组织、评标评审及定标现场服务、项目异议、质疑、投诉处理等工作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办理。

同一时段,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项目的评标评审服务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应是中介机构登记的从业人员,且具备与从事中介服务事项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职业水平)及服务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三)掌握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熟练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具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操作能力;

(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相关管理规定;

(六)具备从事交易项目中介服务的其他相关能力。

 中介机构选取

第十条 达到阜阳市进场限额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一般应从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展示的中介机构中自主择优选定(选取流程见附件2)。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活动实行“一项目一合同”,中介机构应当与项目单位依法签订中介服务书面委托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条 进入市交易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介服务费。同时应在中介服务合同及交易文件中约定并载明具体收费金额及收取方式。

第四章 信用评价标准和等级

第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由日常考核良好行为得分部分组成,具体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见附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3)。

第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信用评价等级按评分分值区间确定,实行动态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条 进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的中介机构基础分值为60分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四个等级,即AAAA、AAA、AA、A级。信用评价等级与信用评价得分对应关系如下:

(一)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列为AAAA级;

(二)累计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90分以下的列为AAA级;

(三)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上(60分)75分以下的列为AA级;

(四)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列为A

十三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将评价结果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

十四 招标人、采购人、项目单位将评价结果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并载明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方法。

十五 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评价依据。

十六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章 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评价主体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搭建信用评价共享平台,并做好系统数据对接工作。

十八 信用评价系统采取分级分类采集,集中汇总运用的操作模式。

(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人、采购人、项目单位对评价对象评价信息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统一录入,其他评价部门的评价信息由相关部门自行录入。

(二)信用评价系统结合各方评价结果自动汇总评价对象的评价得分。招标采购项目信用评价计算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评价信息系统评价得分为准。

(三)由各行政监督部门确定的不良行为信息实时录入评价信息系统。

十九 评价对象的评价等级、被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期限等内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示


   异议处理和责任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评价对象对评价主体的信用评价若有异议,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评价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评价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应向作出评价的部门反映,作出评价的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并给予答复。

)对其他评价主体评价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应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反映,评价主体应当复核并答复评价对象,如有错误,应当纠正。评价对象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调查并给予答复,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纠正。

)对信用评价系统汇总计分有异议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投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并给予答复,发现确有错误的予以纠正。

评价对象对本条(一)至()项答复仍不满意的,可以提起仲裁、行政复议或诉讼。

第二十 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异议处理结果不溯及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招标采购项目。

第二十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各评价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时间或程序或标准计分、应当计分而不予计分或者超出范围予以计分、计分错误的;

(二)不在规定的系统或网站发布或擅自采集、记录、发布、泄露、使用评价信息的;

(三)隐瞒、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评价主体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

(四)歪曲、篡改有关信用信息的;

(五)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信用修复

第二十  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遵循谁决定、谁修复,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依法依规修复。

第二十四条 被评价对象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申请信用修复,被评价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二)守信承诺书;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四)评价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部门根据信用修复制度作出是否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系统修复信用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房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阜阳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的标活动的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

第三条  诚信评价应当遵循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评价主体是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人(建设单位)及市人社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法院等部门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其制定的评价办法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施工企业招标采购诚信评价标准(公管部门评价)》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

招标人根据《施工企业招标采购诚信评价标准(招标人)》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

人社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法院等部门的评价信息由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从“信用阜阳”中获取。

 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市城乡建设局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50%;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30%,招标(采购人)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20%。市人社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法院的评价实行扣分制,最多扣10分。

市、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人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计分实行 100 分制。其中初始分为总分权重的80%。良好行为实行加分制,不良行为实行扣分制,直至扣完为止。

评价对象信用得分为初始分 + 良好行为累计得分 - 不良行为累计扣分。最高得分为 100 分,最低得分为 0 分。

 市城乡建设局对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由市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结果形成后当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

招标人对施工企业评价形成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收到招标人评价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

 评价对象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主体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评价主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条 评价对象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理由成立,需要修改评价计分的,评价主体在答复申请人同时将修复结果提交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第十条 评价结果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评价主体暂停计分或撤回原评价计分通知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将评价计分计入评价对象项目评分,并予以生效。

第十 本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章 信用评价程序

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采取中介机构申报和信息采集相结合方式获取。

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县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建设、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为准)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奖励信息,应主动将表彰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上报至市公管局。奖励信息未申报的,不作为评价依据。

十八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交易主体发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信用评价扣分情形的,应如实记录情况并报送至市公管局。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照《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负责对本辖区内进场交易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收集、记录报送市公管局

市公管局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等进行量化评价予以披露

第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采用百分制。日常考核扣分可与良好行为加分进行抵扣。评价对象信用评价得分由信息系统实时汇总。

第六章 信用结果应用

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包括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和暂停业务活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中介机构信用得分进行排序,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开,供项目单位选取中介机构时参考。

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信用评价等级AAAA级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给予以下激励性措施:

)建议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中介机构时优先考虑;

)优先推荐参与行业管理部门或协会组织的评优、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

)优先推荐在杂志、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刊登宣传;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二十二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以下监督或措施:

(一)对进场提供中介服务的项目加大监督力度;

(二)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中介机构时须提供选择说明;

(三)列入“双随机”、“专项检查”等重点监管对象;

(四)其他依法依规监管措施。

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信用评价扣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中介机构扣分分值累计达 5 分的,暂停在市交易平台从事业务活动一个月;

(二)中介机构扣分分值累计达 10 分的,暂停在市交易平台从事业务活动三个月;

(三)中介机构扣分分值累计达 15 分的,暂停在市交易平台从事业务活动六个月;

(四)中介机构扣分分值累计达 20 分及以上的,暂停在市交易平台从事业务活动十二个月。

中介机构暂停期满整改合格后重新开展业务。

二十四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将共享给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推动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评先评优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中介机构主动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信用评价等级。

第七章 参评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信用评价扣分的,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向市公管局申请信用修复,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提交市公管局。市公管局根据信用修复制度作出评价扣分是否清零的决定。

拒绝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应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登记信息从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予以清除,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登记。

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公管局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复核有误的,市公管局应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有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章 附则

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管理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则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三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阜阳市招标采购机构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阜公管〔2018〕18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 

承诺书

致: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进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业过程中,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定、规则,服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如违法违规以及违反《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试行)》规定情形的,自愿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特此承诺。

中介机构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中介机构选取流程

 

进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情况从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展示的中介机构中自主选定

一、直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的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取

二、采用随机抽取方式进行选定中介机构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分类,按以下规则进行选定:

(一)项目单位可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和中介服务费金额或付费标准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在一个工作日内自愿报名;

(二)报名不少于5家的,项目单位从报名的中介机构中选择不少于5家综合信用较高的中介机构进行随机抽取选定1家。报名大于1家少于5家的,项目单位可随机抽取选定中介机构。

三、采用竞价方式进行选定中介机构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分类,按以下规则进行选定:

(一)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场情况及项目情况,合理制定竞价控制价。

(二)项目单位公开发布竞价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的项目公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在一个工作日内自愿报名;

(三)中介机构可在项目单位发起竞价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一次性报价,报价不能高于中介服务费控制价;

(四)报价最低的单位为选定的中介机构。报价最低且相同的单位有2家及以上的,综合信用较高的优先;选取中介机构仅有1家报名的,项目单位可直接选定报名的中介机构;没有中介机构报名的,项目单位应重新评估中介服务费金额,再次进行选取。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权重)

权重100分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扣(得)分规则

计分方式

数据来源

日常考核

60分)

60分,扣完为止

轻微扣分情形

1. 

企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的基本信息未及时更新的;

每发现一次扣1分

累计扣分

各级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由市公管局统一计分

2. 

交易服务过程中因中介机构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1分

累计扣分

3. 

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实施身份信息验证进入开评标现场的;

每发现一次扣1分

累计扣分

4. 

未及时关闭开评标场所电脑、空调、门窗等设施设备;

每发现一次扣1分

累计扣分

5. 

未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或录入数据有误、不完整、录入重复数据等,未造成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1分

累计扣分

6.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开评标现场未按要求佩戴上岗证的;

每发现一次扣1分

累计扣分

7.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及时督促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未及时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或未及时在网上公开合同及履约信息的;

每发现一次扣1

累计扣分

8. 

未按规定办理保证金查询相关事宜、未按规定时限在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

每发现一次扣1分

累计扣分

60分扣完为止

一般

扣分情形

9. 

未按规定将已完成交易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至交易中心及项目单位的;

每发现一次扣2分

累计扣分

各级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由市公管局统一计分

10. 

到场的中介机构人员少于两人,不能确保现场服务质量的。未做好开评标前准备,或委托非登记人员组织开评标会议,或组织开评标程序不到位,或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评标;

每发现一次扣2分

累计扣分

11. 

不服从现场交易中心、监督人员管理的,或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服务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

每发现一次扣2分

累计扣分

12. 

项目公告、文件等信息发布或开标、评标(审)时,出现电子系统操作错误的;

每发现一次扣2分

累计扣分

13. 

交易异常或终止交易后未进入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相关手续的;

每发现一次扣2分

累计扣分

14. 

未按规定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回复投标人(供应商)提出的异议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发布或漏发澄清答疑的; 

每发现一次扣2分

累计扣分

15. 

中介机构现场服务人员原因,造成开标、评标场所系统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或现场交易过程中有损坏公物等情况的;

每发现一次扣2分

累计扣分

16. 

未按相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或因中介机构原因造成评审费发放不及时导致评标专家投诉或故意抬高劳务费,扰乱市场行价的;

每发现一次扣2分

累计扣分

17. 

交易失败后未认真分析交易失败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再次交易失败;

每发现一次扣2分

累计扣分

18. 

未提供规范的开评标相关准备资料或未按要求进行开评标程序的;

每发现一次扣2分

累计扣分

19. 

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公管局及交易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

每发现一次扣2分

累计扣分

60分扣完为止

较重扣分情形

20. 

从事中介服务时受到项目单位、市场主体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经核实确属中介机构人员工作不当引起的;

每发现一次扣3分

累计扣分

各级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由市公管局统一计分

21. 

项目单位对中介服务质量不满意的;

每发现一次扣3分

累计扣分

22. 

开评标过程所使用交易文件与公开发布的交易文件不一致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专家抽取环节中因自身原因操作不当的;

每发现一次扣3分

累计扣分

23. 

未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或录入数据有误、不完整、录入重复数据等,被市级部门通报或扣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每发现一次扣3分

累计扣分

24. 

中介机构原因导致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场内运转周期超过较长的;

每发现一次扣3

累计扣分

25. 

项目办理容缺手续,未按承诺期限补齐相关资料的;

每发现一次扣3分

累计扣分

26. 

未按规定发布交易项目登记、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内容或未按规定使用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示范文本编制交易文件,擅自修改统一规定内容,且事先未经项目单位、监管部门同意,或发布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出现错误的;

每发现一次扣3分

累计扣分

60分扣完为止

严重扣分情形

27. 

向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收取交易(资格预审)文件、图纸等不应当收取的费用;

每发现一次扣5

累计扣分

28.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日或者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不相应延期的;

每发现一次扣5

累计扣分

29. 

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

每发现一次扣5

累计扣分

30.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交易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每发现一次扣5

累计扣分

3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每发现一次扣5

累计扣分

32.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参照品牌少于三种、市场价格不在同一档次和未进行价格分析推荐价格差距悬殊大的作为参照品牌;

每发现一次扣5

累计扣分

3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非法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每发现一次扣5

累计扣分

34. 

出借本公司从业人员或借用非本公司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从事项目交易中介服务的;

每发现一次扣5

累计扣分

35. 

因中介机构质疑(异议)违法违规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项目投诉的,或者中介机构不能积极配合投诉处理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累计扣分

36.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中介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的,未在中介服务项目的交易文件中明确或未明确费用金额等情况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累计扣分

37. 

项目负责人担任同一评标时段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中介机构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累计扣分

38.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故意设置多资质不接受联合体作为资格条件,为潜在少数投标人提供便利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累计扣分

39. 

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金额,要求执行的保证金相关政策执行不到位或不执行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累计扣分

40. 

在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检查、考核中被发现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累计扣分

41. 

明知项目单位委托事项违法未明确告知项目单位而继续进行中介的;

每发现一次扣5分

累计扣分

42. 

未及时在交易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或录入数据有误、不完整、录入重复数据等,影响数据考核的;

每发现一次扣5

累计扣分

60分扣完为止

特别严重扣分情形

43. 

不按项目审批、核准所确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进行交易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累计扣分

44. 

向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向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累计扣分

45. 

评标期间,项目负责人未经许可使用通讯工具的或非项目负责人擅自出入评标区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累计扣分

46. 

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评标;

每发现一次扣10

累计扣分

47. 

开标、评标(审)环节中,因中介机构原因影响开评标工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开评标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甚至重新评标、交易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累计扣分

48. 

交易项目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移交查办,属于中介机构原因导致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累计扣分

49.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介服务业务或未经项目单位书面同意,擅自修改资格预审文件、交易文件或终止、中止交易或超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累计扣分

50. 

发布的信息有误,被政府网站等管理部门纠错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每发现一次扣10

累计扣分

51.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调查、工作检查、考核,或在调查、工作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每发现一次扣10

累计扣分

各级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由市公管局统一计分

52. 

与项目单位、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累计扣分

53. 

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泄露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更文件资料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累计扣分

54.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提高投标报价,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累计扣分

55. 

与项目单位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累计扣分

56. 

已选定中标人或者已签合同或工程已进场施工,后补办交易过程及手续;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累计扣分

57.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采用弄虚作假、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业务;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累计扣分

58. 

有被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累计扣分

59. 

中介服务过程,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累计扣分

60. 

未按规定进行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和保管,移交档案不完整、不真实或发生项目档案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累计扣分

61. 

与所提供中介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的;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累计扣分

良好行为

40分)

10

中介业绩

根据中介服务项目数量(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中介服务业绩数量)完成中介服务项目60个的;

3

累计得分,最多的10分

企业自行申报,市公管局负责审核

根据中介服务项目金额(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中介服务业绩中标总金额)完成中介服务项目中标总金额5亿

加2分

20

社会责任

积极配合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工作,对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和平台服务工作等相关事项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被采纳的;

3

累计得分,最多得20分(不同事项可累计加分)

有效制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或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有效线索的;

3

在公开发行的杂志、有关专业官方网站、期刊上(有刊号)发表上每发表1篇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论文的;

加2分

公益活动(如在阜阳市范围内参与乡村振兴、抢险救灾、物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的);

加2分

10

企业奖励

信 息

受到国家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加5分

奖励信息自细则实施之日向前追溯3年并向后延续(以奖项的发文时间开始计算,累计得分,最多得10分(同一事项按最高计分,不同事项可累计加分)

受到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加4分

受到市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加2分

注:1、日常考核按照“一事一评”,中介机构在实施中介服务时,发现有违反上述评价标准指标,按发生事项进行扣分。中介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发生在不同过程、节点的或同一事项存在多项扣分情形的可重复扣分。

        2、日常考核扣分可与良好行为加分进行抵扣。